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第十一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