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遗址景观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和攀登;

(二)违反有关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四)损坏保护设施;

(五)其他损害遗址景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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