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环境的项目。对现存污染环境的设施,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限期治理,清除污染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