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牛河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