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