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