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对执法检查项目组织跟踪检查:(一)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二)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实现整改任务和目标需要一个过程的;(三)其他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情况。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所列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受委托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跟踪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