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第三年第三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期评估报告对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的实施情况,应当逐项评估。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