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通过后,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二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