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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