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第十八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