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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