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经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省级国防教育基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有关规定,命名本级国防教育基地。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免费开放,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现有的公园,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国防教育场馆,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