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产,支持国防教育事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产,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鼓励开展国防教育志愿者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