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产,支持国防教育事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产,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鼓励开展国防教育志愿者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