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