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