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书面材料、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