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

(二)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