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管辖与监察内容第十一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二)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