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