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实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权可以依法租赁或者承包。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