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