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将未经验收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