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