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经办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电信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