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架设的电信网、电力网、广播电视网等线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条件限制下无法按规定的安全距离施工的,后施工方应当主动与已建电信、电力、广播电视设施的所有人协商保护等事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原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协商补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