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标识,并根据电信设施保护的需要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标明电信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标识和警示标志进行维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