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