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