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