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