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规划、设计和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等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电信设施的建设需求,事先通知电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