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生产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亩以上具有隔离条件的无检疫性病虫害的育苗场地;(二)有相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及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纯正的接穗来源。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麻阳柑桔苗木生产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