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与低保联动机制,鼓励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主动就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就业后,可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低保边缘户救助待遇。低保户家庭成员进行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城市低保金,作为扶持资金。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