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应当留出一定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对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经营性市场,应当将市场摊位和商铺情况向社会公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