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有下列就业歧视行为:(一)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以及对女性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二)无特殊岗位需要不招用残疾人;(三)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不平等录用标准;(四)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招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