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财政、国有资产、公安、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