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司法、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委托拍卖的没收或充抵税款、费款、罚款、抵债的汽车(走私汽车除外)、房屋等物品,原始手续不全的,拍卖企业可依据委托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进行拍卖。

拍卖的实施依照《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