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不执行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