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不执行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