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