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