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爱国守法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