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和谐相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特殊问题时,应本着有利于各民族团结、有利于生产发展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自治县将每年八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和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