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含5平方公里)以上的开发治理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的开发治理规划,由乡有关单位制定,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发。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