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含5平方公里)以上的开发治理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的开发治理规划,由乡有关单位制定,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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