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