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履行第三十二条有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