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民间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协议的群众自治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