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