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其他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5至8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