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实施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
(四)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
(五)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
(六)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过渡期限按照房屋拆除期限、工程建设工期、竣工验收期限之和核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