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委托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