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