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